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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清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点击数:]
为了加强财产清查工作,强化管理责任,达到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目的,特制定财产清查制度,学院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存货清查;货币及有价证券清查;各种应收账款清查;其他财产清查。
二、财产清查的人员:总盘人,由学院一把手担任,负责财产清查工作的总指挥和总裁决;主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财产清查实施工作;盘点人,由各部门的主管人员指派,负责具体的数量清点工作;会点人,由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参与清查,并做记录登记工作;协点人,由各部门主管指派,负责具体物资实物的搬运和整理工作;复盘人,由主盘人指派,负责盘点的监督工作;监点人,由办公室派人担任。
三、财产清查的时间:现金日清、日核对;银行存款每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往来款每月核对,每季度与往来单位和个人核对一次,并于季末向借款人下发核对催款单;各种财产物资半年核对一次,年终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如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人同意后,方可改变。
四、财产清查的程序
(一)财产清查实施之前,由有关部门先绘制“清查人员表”,其中,货币资金由财经处绘制,资产清查由资产管理责任人统一安排绘制。内容包括:盘点部门、盘点项目、盘点日期、盘点人、会点人、监盘人、复盘人,由总盘人和部门负责人核定后,发布实施;
(二)盘点部门预先准备好清查的工具、用具以及盘存表;
(三)盘点部门应事先将存货堆置好,并摆放好标示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列好清单,未办入账手续的财产物资,应另行存放好并做出标示;
(四)由总盘人召集各盘点部门负责人召开财产清查会议,安排财产清查的范围、方式、人员、要求和时间期限;
(五)盘点过程应做到数量精确,不可主观估计,盘点后不得更改;盘存表一式三份由盘点人、会点人、监点人、复盘人和主盘人分别签字,一联由财产物资经管部门自存,一联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定计算盈亏,一联送交财经处作为入账依据;
(六)在清查各种应收款时,由财经处编制出“应收账款对账单”,交给(寄送或派人送交)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往来单位和个人如核对相符,应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盖章签字退还给财经处,如果往来单位和个人发现账款数字不符,应将不符情况在对账单上注明,以进一步核对;
(七)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盘存表绘制“财产清查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交财产物资经管部门,填写盘存差异的原因说明,然后汇总到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呈交单位领导核签;第一联由财产物资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由财经处作为调整账项依据,第三联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五、财产清查的责任:
(一)财产清查的种类、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岗位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违反财产清查制度规定,不按制度办事的失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有徇私舞弊行为,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产清查因发现账、物不清而造成账实不符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财产清查发现账面数字有弄虚作假行为,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经济处罚外还要调离工作岗位;
(五)财产清查中如发现保管及有关人员有倒卖单位财物、化公为私、擅自转移、人为损坏和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人和当事人负赔偿责任,触动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清查中发现已处置、调拨、报废资产未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