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校内制度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点击数:]
学院为鼓励各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创收活动,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增强学院的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收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非本校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各类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等。我院各部门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院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
第二条 创收收入是指通过上述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学院普通、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各教学及职能部门所有收入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面落实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各部门所有收费严格按照学院《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秦职院纪字[2004]3号)执行,各项收费事先须经学院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任何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自购自印票据和自行收费。
第四条 财经处作为全院创收经费的核算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项收费,不允许各部门私存私管各类资金。否则,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学院创收经费支出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分户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兼职报账员,建立健全收支审签制度,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签、1000元-5000元的由主管院长审签、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签,不得钱、账、收支审批一人兼管,并定期与财经处核对账目。
第七条 创收分配的管理,根据学院教室、实验室等固定资产使用补偿管理办法和用电及相关设备补偿管理办法等,核算创收成本。按创收净收益分成,各项收费暂按3:7分成,即:按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30%上交学院,70%由部门支付各种相关费用或留作管理费。学院不额外负担任何与创收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各部门创收收入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院、所在部门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讲求成本效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九条 学院纪检审计室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相关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第十条 对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开展活跃,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较好,累计上缴学院收入较多,贡献较大的部门,按《学院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部门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本办法执行的须事先书面报告,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项创收活动,均采用事前申报制,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财经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财经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