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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的规定,结合《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按照《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投入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院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建设项目预算作为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严格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2、制定学院国家骨干院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3、负责学院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配置;
4、审核学院国家骨干院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5、审批学院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6、审批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的制定和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和预算的汇总;
2、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3、负责项目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
4、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考评和监管;
5、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核等。
第六条  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监控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负责经批准的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项目预算控制系统等有效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4、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专账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目标相一致;
7、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年终决算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
8、监督检查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第七条  学院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各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
2、执行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4、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起草;
5、负责申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建设用款;
6、及时办理款项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节约、有效使用资金;
7、负责建立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账;
8、负责起草项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9、编制年度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收集并上报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绩效分析报告;
10、编制项目的经费、工程概(预)算,组织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时上报竣工项目工程结算等。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我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支出。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等方面;企业投入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及专业群、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项目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费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立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人事制度发生的费用。具体是:
(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立、运作产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和专家论证、咨询费等费用;
(2)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及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中的调研、咨询、开发、制定、运行等环节发生的各种费用;
(3)校企合作实体成立及运行等管理费用;
(4)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制度建设的费用。
(5)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和专家劳务费等。
2、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主要用于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按照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发生的费用。具体是:
(1)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调研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材料汇编、教材编写、印刷装订、课件制作等费用;
(2)企业和课程专家论证、咨询等费用及由此发生的差旅费用;
(3)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专业课程的开发和设计、网络设计、资料费、劳务费等。
3、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费主要是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以及领导能力的提高等发生的费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地方和项目院校必须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具体是:
(1)与企业联合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费用(出国培训、国内院校进修、实践锻炼、参加学术研讨或交流会等)及相关的差旅费等;
(2)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以及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所需费用;
(3)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测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训等费用;
(4)为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院举办和个人参加的培训、讲座和调研产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等。
(5)聘请职教领域有影响力的专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院校长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优秀专业带头人担任顾问所需费用。
(6)专业教师行业企业研修锻炼、双师素质提高所需费用。
4、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上述支出,并且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具体是: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维护以及相关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购置、运输、安装、搬迁等费用。
(3)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费用。
5、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学院以自身优势服务地方经济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是:
(1)社会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建设费用。主要包括:校友会、信息员队伍建设经费以及奖励基金等。
(2)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的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应用技术服务中心(研究所)、建设科技服务团队以及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创新和课题研究的配套资金等费用。
(3)河北省沿海地区人力资源再生平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师生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基地建设、社会服务资源库建设、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发生的费用。
(4)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对中西部高职院校对口支援、对中职院校的引领带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公共设施开放等发生的费用。
6、综合职业素质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校园文化建设费、综合职业素质培养课程建设费、职业素质养成基地建设费、职业素质养成评价体系构建和素质教育研究经费等。
7、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费:包括网络基础建设费、数据中心建设费、共享性教学资源库建设费、信息化校园管理平台建设费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支出须按照《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及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单位年度资金支付计划。
2、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并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组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学院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查。
3、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学院项目建设专家组审核并确认后实施。
4、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由各建设项目组具体管理使用。在项目实施前,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按类别填写《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报销时,填写《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报销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财经处根据项目建设年度预算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审批表以及报销审批单办理款项结算业务。
5、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依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报销审批程序。专项资金各项开支,一律填写《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报销审批单》,签字报销程序为:经办人、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验收组组长、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院长签字(须附《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
6、骨干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支付计划,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项目论证,并重新执行以上操作程序后,方可支付建设资金。
7、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骨干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各项目组编制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经处汇总编报学院建设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告经项目建设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财经处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项目控制系统等管理手段,项目建设办公室、财经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项目建设办公室和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