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然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的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第四条 结合我院实际,在财经处设置兼职基建财务会计与出纳各一人,负责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基建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管理法规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和概算外工程。
第七条 所有基建资金的收支均纳入财经处管理。基建办根据学院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工程长期费、工程建设费、配套增容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甲方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
(一)学院基建项目的经费须列入学院综合预算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后方能实施。
(二) 审批权限
基建项目的经费的拨付,首先由基建办提出用款申请,基建办主任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财经处,经财经处处长会签后,拨付至基建账户。其次从基本建设账户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时,预算内资金由基建办主任和主管院长审批,审计室审核批准后,财经处办理付款手续。预算外资金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付款方式
1.基建办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必须提供学院批准的文件,生效的建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发票或借款单等资料,经财经处基建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2.支付工程款,新建和扩建项目一般不应超过工程预算的80%,并按工程进度拨付。
3.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4.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后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学院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四) 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主要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结算。
2.异地结算主要以电汇方式结算。
3.上述银行结算款都应开据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
第十条 项目进行中发生的各项借款必须根据核定的工程进度和预算计划,由经办人员办理借款手续,注明收款单位户名、金额、用途,由基建办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经处办理借款手续,基建办负责款项的催收工作。
第十一条 财经处每月月末编制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并上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院长汇报基建财务情况。
第十二条 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之前,于12月20日前由基建办、资产管理部门、审计室、财经处共同做好如下资金准备工作:
(一)清查各项财产物资;
(二)清理核实在建工程基本情况,详细总结各项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等;
(三)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并做好完成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四)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基建办负责清理年度内各种往来款,并原则上当年债务必须在决算前结清;
(五)做好结账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编报要求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
第十四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概(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使用情况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三)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四)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协调好基本建设各方面的关系。鉴于基本建设涉及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环节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的始终,并体现最终结果,不管哪一个环节失控,最终都在财务有所反映。因此,财经处既要做好资金的组织筹措、资金的核算、拨款、办理竣工核算、分析决算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财务管理工作外,又在要与资产管理部门、基本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控制和监督,搞好学院的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财经处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有关条款由财经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