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高校学生的责任,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杂费收缴、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各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杂费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做好。
第五条 学院财经处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执行,具体负责学杂费的收缴及组织协调工作。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杂费缴纳的督促和催收工作,同时做好依法缴纳学杂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学生学杂费主要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等。学费按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代收费是指向学生收取的教材费、住宿费、体检费等。其中教材费每学年收取一次,由学院统一核算,多退少补。其他代收费项目均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八条 学院采取委托银行集中代扣代缴收费方式。学生要在每学年开学前的一周内将超过需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体检费等费用20元存入银行卡内,由银行代扣代缴。在校期间,学生的奖、助学金、伙食补助等应发给学生本人的款项均直接打入此卡,不再单独发放现金,因此,要妥善保管银行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进度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经处与指定代收银行联系制作学生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数额和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存款。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新生报到前7日内,将准确的新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班级、系别、专业、考生号、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提供给财经处。财经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经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银行于新生报到前5天集中代扣,财经处根据代扣清单打印票据,在学生报到前由各系部学管干事领取保管,学生报到时到所在系部领取票据,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四)新生应在报到时一次交清一学年学杂费。无特殊情况,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的新生,学院暂缓办理入学手续,不予注册。
第十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财经处于每年6月初将新学年应缴费学生名单、缴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学籍管理部门及相关系(部),学籍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核实好学生各种信息,并将变动的学生信息以书面形式送达财经处,财经处在假期中将学生信息核准,并做好收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学生管理部门通知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7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学院实行银行集中代扣方式缴费。
(三)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程序相同。
第四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生入学缴费取得学籍,不缴费者不得注册及保留学籍制度。学生缴费时限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或新学年注册期间(规定的报到时间)。
第十二条 学费缓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除学院积极组织学生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外,学生本人拟提出缓缴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交学生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及缓缴期限等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要求填制学院统一格式的审批表,且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烈士子女、孤儿且表现好的学生,可减免20%的学费;学院教职工子女,可减免20%学费。学生管理部门要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完成本学年学费减免工作,并将相关审批手续报送财经处。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四条 退学规定。已缴清当年学费而转学、退学的学生,学费退还执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财[2003]17号),具体手续由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送及退还。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回学费。代收书费据实退还。
第十五条 休学复学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学费及相关费用按复学后所在专业标准收取。对已缴清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停)学的学生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二个月之内办理休(停)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学年学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2.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三个月及以后办理休(停)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当按照修读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转学规定。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及时将信息报送财经处,财经处按转入班级标准收费,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之前,财经处要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及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一个月通知学籍管理部门。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逾期未能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籍管理按未注册处理,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不予登记成绩;
(二)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和评优资格;
(三)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学生缴费情况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学生毕业前仍未缴清学杂费者,缓发毕业证。
第二十条 财经处定期统计缴费情况,每学年10月底,将欠费学生名单、数额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院领导及学生管理部门,并将欠费学生名单公布。对经查实属故意拖欠学杂费者,学院将督促其限期缴清学杂费,并根据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了落实岗位责任制,学院每年10月底对各系部进行考核,若系部学生欠费金额小于2%,学院安排学生活动、就业经费和实习经费等按小于的百分比增加预算经费;若系部学生欠费金额大于2%,学院按超过的百分比扣减相应预算经费。并根据完成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适当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变动情况,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财经处,财经处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