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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6日]  [点击数:]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提取审批部门及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工作。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该户家庭的分摊金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每满一整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周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八)至(十二)项规定,应当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申请提取的事实进行调查。对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职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