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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奖励(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奖励(惩)办法(试行)
秦职院〔2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不断促进学院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2〕34号)、《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奖励(惩)办法(以下统称“绩效奖励”)是依据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对参评项目进行综合检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每个项目的评价结果对项目实施部门给予奖惩。
第三条 学院设立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专款用于绩效奖励,奖惩经费纳入各部门基本经费,用于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开支(各部门可依据本部门承担的专项项目工作实际情况,妥善安排),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第四条 绩效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奖惩结合原则。绩效奖励是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评价等级,按照确定的等级结果,对C以上的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C以下的给予一定惩罚,实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有效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二)分级奖惩原则。专项绩效评价实行三级评价管理体制,第一级是自评、第二级是学院抽评、第三级是上级单位抽评,学院将按照不同级别的评价设置不同的奖惩标准,分级进行奖惩。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绩效奖励标准
第五条 评价方法
(一)自评项目:主要对项目申报质量、执行进度、执行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项目申报核减率、当年项目预算执行率、一次验收通过率、有无招标投诉和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等客观指标。得出自评结果。
(二)学院抽评项目:学院每年度根据工作安排,从所有参评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院内评审答辩,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项目类别分别组成专家组,对各参评项目的执行效益情况,结合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再结合该项目自评成绩进行加权计算后(自评成绩*20%+院内评价成绩*80%)得出评价结果。
(三)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抽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价,并依据上级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六条 绩效奖励按照三级评价管理体制,分级进行奖惩,每级均设立四个标准:即A、B、C、D。
第七条 不同级别标准的设定依据:
(一)自评项目和学院抽评项目:依据《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以评价分数为依据,90分—100分为A,70分—89分为B,60分—69分为C,60分以下为D。
(二)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抽评项目:依据其评价结果奖(惩)。
第八条 不同级别奖惩办法:以每个项目的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一)自评项目:
 A:奖励2000元  B:奖励1000元   C:不奖不罚;D:处罚1000元
(二) 学院抽评项目:
A:奖励5000元、B:奖励3000元、C:不奖不罚;D:处罚2000元
(三)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抽评项目:
A:奖励10000元、B:奖励6000元、C:不奖不罚;D:处罚4000元
第九条 同一项目分别接受三个级别绩效评价的,以最高级别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奖惩,不重复进行奖惩。
第十条 对评价C、D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纠正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现象,按相关规定给予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奖惩,由学院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适时对学院绩效评价奖惩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