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秦职院〔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校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专项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2〕34号)及《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设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各项目负责人为所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学院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结果,科学制定绩效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透明,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经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学院制定的相关发展规划;
(二)学院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项目申报时设定的绩效目标;
(四)部门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批复的预算;
(五)部门项目验收情况;
(六)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已经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第二年对其进行院内绩效考评,重点评价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项目论证情况
(二)项目预算申报质量
(三)项目评审情况
(四)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五)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预算管理情况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
第十条 绩效评价侧重业务指标,兼顾预算执行指标,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专项绩效评价主要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抽查”的办法,所抽查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所在部门项目绩效管理整体水平的评价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学院统一组织内部评价和部门自行组织评价。
第十三条 对学院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校外专家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或项目
(三)下达评价通知
(四)撰写绩效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
(二)提交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确定绩效级别,绩效级别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优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或给予绩效奖励;评价结果一般(含一般)以下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相关专家和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被评价部门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