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秦职院〔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学院部门预算管理和专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2〕34号),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项目是指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用中央、地方财政专项和学院年度预算资金投入完成的,有专门用途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院专项项目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学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院内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接待和协助国家、省、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对学院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经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类别及组织形式
第七条 绩效评价分为财政绩效评价和院内绩效评价两类。财政绩效评价,指由国家、省、市相关单位组织的绩效评价,我院为参评单位,接受上级检查。院内绩效评价,指由学院组织的绩效评价,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财政绩效评价,财经处在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向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接受上级的检查。
第九条 院内绩效评价,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专项项目的执行情况,确定绩效评价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开展院内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准备资料并高质量地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学院相关部门要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必要资料支持,便于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如需现场绩效考核,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现场绩效考核,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是绩效评价主答辩人。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验收报告等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为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资料。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书面资料,如招标代理协议、项目执行过程中变更说明等为项目绩效评价中重要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日常使用记录、使用规章制度、获得成绩等绩效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上资料为项目绩效情况的重要说明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配合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报告为项目结项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专家测评打分的方法,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项目得分在90分—100分为优秀,70分—89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结果发布
第十七条 财政及院内绩效评价结果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绩效评价结果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书面复议请求后,将组织专家小组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经处。